鉅大LARGE | 點擊量:6225次 | 2019年02月26日
關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
一.關于民航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規定的公告
為了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特種運輸安全,民航局、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先后下發《關于加強旅客行李中鋰電池安全特種運輸的通知》,要求民航各相關單位進一步做好旅客行李中鋰電池的安全運輸管理工作,對于旅客行李中攜帶鋰電池的,按照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特種運輸技術細則》以下規定執行:
旅客或機組成員為個人自用內含鋰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電子裝置(鋰電池移動電源、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應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并且鋰金屬電池的鋰含量不得超過2克,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00Wh(瓦特小時)。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經特種公司批準后可以裝在手提行李中的設備上。超過160Wh的鋰電池嚴禁攜帶。
便攜式電子裝置的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經特種公司批準的100-160Wh的備用鋰電池只能攜帶兩個,且不能托運。
飛行過程中裝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充電寶),應當確保開關處于關閉狀態。不得使用移動電源為消費電子設備充電或作為外部電源使用;不得開啟移動電源的其他功能。
充電溫度:0~45℃
-放電溫度:-40~+55℃
-40℃最大放電倍率:1C
-40℃ 0.5放電容量保持率≥70%
旅客和機組成員攜帶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金屬或鋰離子電池芯或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危險物品安全特種運輸技術細則》的運輸和包裝要求攜帶并經特種公司批準。
附:鋰電池安全運輸提示
一、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二、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特種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可能含有超過100Wh鋰電池的設備如新聞媒體器材、影視攝制組器材、演出道具、醫療器材、電動玩具、電動工具、工具箱等。
三、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四、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備用電池必須單個做好保護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
五、鋰電池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電池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瓦特小時的數值:Wh=Vx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電池上。
2、如果電池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例如:鋰電池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瓦特小時數為:760mAh/1000=0.76Ah;3.7Vx0.76Ah=2.9Wh
《危險物品安全特種運輸技術細則》第2號增編,在其它要求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旅客和機組人員攜帶的含鋰電池便攜式電子設備如作為托運行為交運應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采取措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并保護設備不受損壞;
2、設備必須完全關閉(非睡眠或休眠模式)
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特種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特種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特種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特種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Wh=VxAh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充電寶上。
2、如果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例如: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mAh,其額定能量為:
760mAh÷1000=0.76Ah
3.7V×0.76Ah=2.9Wh
二.禁止攜帶危險品乘機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特種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咨詢。
酒類、液態日用品和自用含鋰電池便攜設備及其備用鋰電池等物品應按民航相關規定攜帶。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特種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咨詢。
酒類、液態日用品和自用含鋰電池便攜設備及其備用鋰電池等物品應按民航相關規定攜帶。
攜帶具有隱含危險性的相關物品,請向特種公司或機場客服人員咨詢。
關于明確旅客攜帶小型鋰電池動力車運輸規定的通知:
鑒于電動平衡車采用的鋰電池有火災隱患,為確保飛行安全,禁止旅客攜帶或托運以鋰電池為動力的電動平衡車乘機。電動平衡車是指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的移動輔助工具,包括但不僅限于:獨輪車、電動滑板、風火輪、智能代步車、體感車、思維車、攝位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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